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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襄垣我县发展低空经济激活高质量发展澎湃动能

2025-10-22 22:19:57    来源:襄垣摄影协会    访问:    

聚焦襄垣(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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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质 生 产 力
 

逐梦蓝天启新程

我县发展低空经济激活高质量发展澎湃动能

浩渺蓝天,机遇万千。今年以来,我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县域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构建1个低空应用场景先行区,搭建低空管理平台、综合服务平台2大平台,发展教育培训、飞行器制造、现代服务3大产业,聚焦政务、警务、工业、商务4大场景,全力打造全省低空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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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科创产业孵化基地

按照“安全先行、立足实际、场景牵引、多维融合、产业赋能”发展思路,成立县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中心,采用“双平台协同”机制,构建低空经济运行的智慧大脑。

夯实数字底座,布局低空新基建。投资4900余万元,建成全省首个实现5G-A信号全域覆盖的县城,部署3“雷达+频谱+光电+边缘智算”通信导航设备,构建“空—地—天”立体感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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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中心飞行服务平台

有了“千里眼”,还需“智慧脑”来精准指挥。飞行管理平台,以北斗为底座深度融合各类数据,部署雷达、频谱、光谱等通导设备,完善低空经济新基建。飞行服务平台,致力于打通数据壁垒,构建“飞行数据+业务数据”的融合生态。

如何实现平台的协同发力,绘就低空经济新图景?我县投资5000万元,组建襄创未来、襄创低空2家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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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襄垣经开区的智航无人机科技公司

在产业端,上游抓研发,联合中国电信遨博智能开发智能调度算法,训练多类AI算法中游抓制造,引入碳纤维材料项目,推动深圳智航、天津一2家链主企业落地下游抓服务,开发“数据+算法+场景”服务包,形成“研发制造服务”一体化的产业链条。

布局22处固定式无人机机巢,规划360条专属航线,累计完成飞行超3000架次、总航程突破2.1万公里、飞行时长达800小时、预警3780次,森林防火、河道巡检、环卫检查、地质灾害巡查等高频场景成熟落地,实现“一机多飞、一飞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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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空+商务”应用场景

在应用端,集成空域、飞行、应急等全量数据,建立“采集清洗分析共享”的数据服务资源体系,实现数据价值转化,支撑政务、警务、工业、商务等4大类N场景的精准应用。

县发改局局长杨林波表示:“接下来,将从四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建强体系,加快完善设施网、航路网、智联网、服务网。二是拓展场景,推动更多成熟应用落地。三是育强产业,精准招商培育全产业链条。四是蹚出新路,努力在县域低空经济赛道上展现新作为。”

向新而行,逐绿奋进。未来,我县将全力推动低空经济从“蓄势”向“腾飞”跨越,向着更广阔的“蓝天”加速迈进,奋力书写高质量发展崭新篇章。

文/崔晶  图/王晨 栗玉杰 郭伟哲


时 政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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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我县召开重点能源项目工作推进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鲍明敏出席。(文/图  吴彤)
一 线 工 作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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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古韩镇党委书记刘怀忠查看大黄庄村尖椒采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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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侯堡镇镇长李敏在东周村推进“千万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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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夏店镇党委书记郭容德、镇长王超越在冀家岭村督导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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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虒亭镇党委书记常静查看虎口村村容村貌提档升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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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西营镇镇长孙琼召开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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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下良镇党委书记孙念霞、镇长靳猛召开“垃圾不落地”工作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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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王村镇党委书记李真查看店上村大棚种植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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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善福镇党委书记郭锐查看善福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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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县民政局局长桑汉君在善福镇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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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工 作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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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古韩镇在唐宝精煤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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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侯堡镇在通达气体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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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西营镇排查河道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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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下良镇镇长靳猛巡查河道安全。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任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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