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水利局
“技防+人防”守护河湖安澜
连日来,我县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境内河流水位急剧攀升,防汛与河道安全防控压力陡增。为全方位织紧织密防汛与河道安全防护网,县水利局主动担当、科学部署,积极探索实践“技防+人防”双轮驱动防汛模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记者走进县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只见大厅内白色操控台一字排开,工作人员手指轻按“启动”键,停机区的无人机随即发出轻微嗡鸣,螺旋桨快速转动升空,朝着预设的河道巡护航线飞行。
不一会儿,大屏幕上就实时跳动出河道地图、无人机轨迹与监测画面。数据光影交织间,科技防汛的紧张氛围扑面而来。
“我们依据全县河道流域的实际分布,规划31条无人机巡航航线,实现重点河道监测全覆盖。在巡航过程中,一旦发现水漫桥面、桥洞堵塞、垃圾堆积、非法侵占河道等隐患,无人机可立即将信息传送至系统平台,为快速制定处置方案争取时间。”县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中心飞行服务岗工作人员彭相璋介绍。

精准的技术规划,为“空中防线”的高效运转提供了坚实保障。依托县低空飞行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全县设置22处无人机站点,针对防汛需求,当前已调用其中14处无人机场,进行汛期重点河段每半小时一次的高频巡航,构建起覆盖全域的“空中监测驿站”,推动防汛监测模式从“定点值守”升级为“全域流动”。
在科技赋能防汛的同时,县水利局同步强化人力防控,健全防汛指挥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应急方案,全县107名县、乡、村3级河长,98名护河员协同联动,严格落实24小时巡查值守制度,对河道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以“早发现、早处置”主动防控机制,筑牢河道安全屏障。

同时,整合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队、矿山救护队、城市消防队200余人,组成防汛应急救援综合队;各镇组建了不少于30人的应急分队;各村成立了不少于10人的应急小分队,形成县、镇、村三级防汛救援合力,织牢汛期防护网,筑牢汛期安全防线。
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化‘技防’与‘人防’融合效能,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巡河工作,扎实做好防汛各项举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县集中供暖工作陆续启动
秋意渐深,寒意蔓延。冬季供暖工作成为保障居民工作与生活舒适度的关键。为确保今冬供暖工作平稳高效运行,襄矿集团立足“早”字、狠抓“实”字,提前协调、统筹部署,扎实推进供暖前各项准备工作,全力守护全县居民温暖过冬。

走进襄矿集团诚丰热力有限公司,一派忙碌有序的景象映入眼帘。工作人员手持专业工具,围绕供热设备细致开展调试作业。
“当前,供暖工作已陆续启动。供热压力0.7Mpa,供热温度32℃,供热流量200t/h左右,高峰时可达到450t/h左右,确保热源持续稳定供应。”生产技术科负责人龙江表示,“我们每天巡查设备及管网、阀门等运行情况,对锅炉辅机、炉本体进行全方位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行各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做好供热保障工作”。

据了解,今年我县集中供热面积新增约25万平方米,总计面积达到960万平方米,服务用户近5.77万。为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县泰瑞达供热公司“冬病夏治”,对供热设备进行全方位保养维护,确保居民供暖需求。
县泰瑞达供热公司副经理刘杰表示:“当前,我县供暖工作有序推进。一、二线首站已于10月16日启动升温调试,多个换热站已投运。按照‘先城内后城外、先集中后分散、先楼房后平房’原则,有序、全面覆盖各个区域,全力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 10月20日,古韩镇党委书记刘怀忠推进社区食堂建设进展。

▲ 10月20日,王桥镇镇长付宁在米坪村推进项目建设。

▲ 10月20日,侯堡镇镇长李敏在常沟村协调208国道改扩建工程事宜。

▲ 10月20日,夏店镇党委书记郭容德、镇长王超越在冀家岭村推进垃圾中转站建设。

▲ 10月20日,虒亭镇党委书记常静召开工作例会。

▲ 10月20日,西营镇镇长孙琼召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审定工作会。

▲ 10月20日,下良镇党委书记孙念霞、镇长靳猛组织开展村干部理论学习大讲堂。

▲ 10月20日,王村镇镇长李恒查看设施农业经营情况。

▲ 10月20日,善福镇党委书记郭锐召开工作例会。

▲ 10月20日,县行政审批局局长赵波在铜锣湾文商旅综合体项目一线进行现场办公推进手续办理。

▲ 10月20日,县司法局局长王晋峰就“一县一所一标杆”深入王桥、侯堡司法所进行调研。


▲ 10月20日,王桥镇镇长付宁巡查河道安全。

▲ 10月20日,侯堡镇党委书记刘志杰、镇长李敏排查道路安全隐患。

▲ 10月20日,西营镇镇长孙琼在日间照料中心检查食品安全。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