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1时许,新化县琅塘镇兴芭村村民戴某光(62岁)在未履行任何报备手续的情况下,于自家承包田内擅自焚烧杂草,从而引发一起山火。

起初火势仅局限于不足一亩的杂草堆,但在风力助推下迅速蔓延。至下午1点18分,镇林业站李泽林带队赶到现场时,火苗已波及周边林地,过火面积扩大至3亩有林地及数亩黄山。虽经紧急扑救,火势在下午3点一度得到初步控制,不料下午5点半火情复燃。火借风势再次扩散,鸾凤山森林防灭火队、突击队、消防队、蓝天救援队以及兴芭、西团、太平等村琅塘星应急救援队纷纷赶赴现场协同扑救,直至当晚7点左右明火才被完全扑灭。
经调查认定,此次山火系戴某光违规野外用火所致,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镇执法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然而,这场火带来的“代价”并未止步于此。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戴某光还须承担因扑火行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由于火灾发生期间正处于全县森林黄色预警阶段,镇纪委已进驻兴芭村启动调查,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作进一步核查。
更应引起警惕的是,本次火情所幸未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倘若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失火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提醒
一、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 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