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力防范遏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意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紧盯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和隧道暗挖工程、地下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等重点区域违规动火作业、违规施工作业等突出安全风险,聚焦隐患排查整治和违规行为惩戒,细化明确责任措施,消除盲区,堵塞漏洞,坚决防范因违规动火、违规施工引发火灾事故。
二、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全链条管理
各地要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动火作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从培训考核、动火审批、规范作业、外包管理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管理。
(一)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隧道暗挖工程、密闭有限空间等重点区域的施工作业尤其是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对经审批确需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对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或五级风及以上天气露天作业时应提级审批。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作业。
(二)严格作业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批准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动火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必须在作业前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设备安全及周边环境情况,确保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明确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相关责任人员对照《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大常见隐患”》(附件1)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后才允许作业;动火作业时,作业人、监护人应参照《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不准”》(附件2)进行动火作业,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止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员数量;动火作业结束,监护人员应对动火部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清查,确保不留安全隐患方可离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三)严格外包作业管理。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分包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分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涉及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动火作业审批情况。动火作业前要对分包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四)严格培训考核提升。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将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涉及动火证编制、审批和动火作业、监护等人员均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通过培训后,上述人员均应熟悉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熟悉危险辨识、风险研判等技术要领。
(五)严格宣传教育演练。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工地出入口和公共区域常态化悬挂标语、提示牌,持续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宣传,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鼓励社会公众、单位员工通过“12345”等政务热线、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规动火作业和违规施工作业;接报单位和部门应及时给予核实、查处。涉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和项目,要结合作业场地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人员类别、火灾风险等要素,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查。各地要全面排查施工现场涉及动火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运用专项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和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二)严格限制淘汰危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技术。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发布的两批技术淘汰目录,重点检查钢筋闪光对焊工艺、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工艺、钢筋“热弯”加工工艺、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纸胎油毡防水卷材、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竹(木)脚手架、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等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禁用情况。
(三)加强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全流程安全监管。各地要强化在有限空间场景下设备安装调试、保温材料施工、防腐和涂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在开展动火作业前,加强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辨识,明确有限空间内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物质,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有限空间动火作业个人防护、循环通风、气体检测、通讯照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各地对工作中发现的施工现场消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发生涉及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1.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大常见隐患”
2.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不准”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大常见隐患”
1.电焊机作业前没有检查,焊把线接头(端子)接触不良,造成局部高温起火。
2.动火作业前没有对四周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检查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留有可燃易燃物。
3.动火作业场所未配备合格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不当。
4.气瓶未固定或固定位置不正确,未固定在气瓶上方2/3处。
5.气瓶没有保护钢帽,存放在气瓶笼中的气瓶没有固定。
6.存储气瓶处没有安全标志和警示标示,乙炔瓶和氧气瓶存放距离不够。
7.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到5米, 气瓶距离动火点不足10米。
8.气瓶出线软管老化严重,乙炔气瓶没有使用防回火装置,没有使用专用软管卡具。
9.高处作业时没有使用接火盆,或下方没有设立禁区。
10.使用电动工具或动火作业的周围环境中出现易燃物体。
附件2
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十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动火作业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不符合特种作业操作规定的不动火。